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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恢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桂娟与长春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恢00111号吕桂娟、长春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桂娟与被执行人长春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6)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0日,申请人吕桂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桂娟与被执行人长春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6)第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6)第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