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502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卫平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平,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5021民初1818号原告:王卫平,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王涛,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平与被告王涛、吕彩云、王涛、任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涛所有的的位××县(房产证号xxxxxxxx**)住房一套,并提供黄慧娟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平等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需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涛所有的的位××县(房产证号xxxxxxxx**)住房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管理、使用,不得转移、毁损、变卖;二、对原告王卫平提供担保的黄慧娟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管理、使用,不得转移、毁损、变卖、隐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虎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