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宜阳谷孟怀中医诊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宜阳谷孟怀中医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7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宜阳县城红旗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542711-8。法定代表人:宋黎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少伟,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志红,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宜阳谷孟怀中医诊所,地址:宜阳县香鹿山镇李贺大道先锋七巷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27000018359。法定代表人:谷孟怀,该诊所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宜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工商处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4月起,宜阳谷孟怀中医诊所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宜阳等地发布内容为“国家专利”、“治好付款”、“中医专治”、“血小板减少”、“八代中医”等治疗血液病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六之规定。2016年6月14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宜工商告字【201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之规定,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叁万元(30000元)。2016年7月20日,宜阳谷孟怀中医诊所因资金困难向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016年7月21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宜工商分通字【2016】7号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通知宜阳谷孟怀中医诊所于2016年7月23日前缴纳罚款15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缴纳罚款15000元。该诊所于2016年8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缴纳了15000元罚款。另外的15000元罚款一直未缴纳。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笔录》;2、发布违法广告的图片、网页信息;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有二项,其中第一项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无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第二项罚款的决定,被执行人仅履行了部分罚款,剩余部分一直不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梁连杰人民陪审员 李军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