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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0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施火林与施祖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火林,施祖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479号原告施火林,男,1946年8月20日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委托代理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雪萍,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祖存,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火林诉被告施祖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施祖存(身份证号码:44×××12)在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宫支行账户80×××86及其他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和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30000元为限,原告向本院提供由案外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如原告施火林保全申请错误致使��告施祖存遭受损失的,担保人保证向被告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施祖存(身份证号码:44×××12)在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宫支行账户80×××86存款及被告施祖存(身份证号码:44×××12)名下在其他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30000元为限。本案保全费人民币4170元,由原告施火林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莫胜卫审判员  许黛妮审判员  余小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肯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