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与马绍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马绍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1190号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倾兆瑞,男,汉族,该公司经理,1950年11月出生,住浙江省。被告:马绍芬,女,回族,1961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公司)与被告马绍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倾兆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绍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文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462104元、利息454156元。事实与理由: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华文公司于2007年元月中旬开始,连续给被告马绍芬发送500多辆整车和散车车件及配件,被告马绍芬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华文公司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华文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电动车供销合同。证明被告马绍芬从原告华文公司处购买电动车1万辆,每月供应1000辆左右。本院认为,该证据为复写件,因被告马绍芬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发货单12张。证明原告华文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至2007年4月13日给被告马绍芬发货523辆电动车及部分配件。本院认为,该证据未经被告马绍芬签字确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暂不予确认。证据三:进货单2张,收据2张。证明2007年1月16日原告华文公司从杭州泽远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货190辆整车。2007年1月16日原告华文公司给杭州泽远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2007年3月16日原告华文公司给杭州泽远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79000元。190辆整车货款原告华文公司已支付完毕。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四:进货单1张,收据2张。证明2007年1月17日原告华文公司从萧兰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货110辆整车。2007年1月17日原告华文公司向萧兰电动车有限公司分别支付5万和44500元,110辆整车货款已支付完毕。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五:进货明细单8张和收据9张。证明2007年4月8日-2007年4月13日原告华文公司从杭州汇兴公司进8批散件,2007年4月8日原告华文公司分批支付杭州汇兴公司4005元、43861元、6253元、4390元、17020元、33868元、15180元;2007年4月13日原告华文公司支付杭州汇兴公司35324元;原告华文公司还向杭州汇兴公司支付一笔29640元。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未经杭州汇兴公司确认,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暂不予确认。被告马绍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6日,原告华文公司与被告马绍芬签订《电动车供销合同》,约定:1、销售方(被告马绍芬)保证年销售1万辆以上,因此供方(原告华文公司)应以最低价格给销方(供方进价+百分之5.4的税+百分之5的法定利润=供货价);2、为保障销售方的利益,供方从即日起停止对新疆的一切供货;……4、供方可以先发货两个月后销售方付款,但不能超过两个月,否则承担百分之十的银行利息。原告华文公司于2007年1月-3月向杭州泽远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购买总价为129400元的电动车,于2007年1月-4月向杭州潇兰电动车有限公司购买总价为94500元的电动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华文公司对其向被告马绍芬供货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华文公司提供的向被告马绍芬发货的凭证未经被告马绍芬确认,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马绍芬收到货物。故对于原告华文公司要求被告马绍芬支付货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62.5元(原告华文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华文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越 然人民陪审员 窦 国 华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边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