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顺乙、宗元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乙,宗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李顺乙,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农民。被执行人:宗元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乙与被执行人宗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收取执行费250元。本案(2017)鲁091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