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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栗春林与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春林,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栗春林,男性,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萝北县被执行人:于洪波,男性,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本院在执行栗春林与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4**民初272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