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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坤与郑智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郑智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629号原告:陈坤,男,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郑智丹,女,汉族,1995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坤与被告郑智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陈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智丹的起诉。原告陈坤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坤撤回对被告郑智丹的起诉。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