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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荣汇鑫木材经销处与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忠礼、孙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荣汇鑫木材经销处,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忠礼,孙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671号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荣汇鑫木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西部宝隆建材市场A4—*号摊位。经营者:句蓉梅,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28号(3门)。法定代表人:田继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忠礼,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沈阳浑南新区。被告:孙雪峰,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荣汇鑫木材经销处诉被告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忠礼、孙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荣汇鑫木材经销处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荣汇鑫木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20元,减半收取1157.60元,由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荣汇鑫木材经销处承担。审 判 长  付冬梅审 判 员  赵忠顺人民陪审员  李 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