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建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建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933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181471。住所地:永安市东门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罗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女,该公司办公室文员。被告:温建安,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建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温建安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钭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