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盐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玉俊、韩铁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俊,韩铁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盐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曹玉俊,男,195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韩铁庄,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曹玉俊申请执行韩铁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铁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韩铁庄于2017年7月28日前按照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