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现伟与台州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伟,台州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424号原告:王现伟,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台州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二友村四区88号。法定代表人:章玲丹。原告王现伟与被告台州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现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现伟负担。审 判 员 胡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