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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永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刑初字第147-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永玲,女,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文盲,农民,住颍上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姜某、刘某1、崔某、韩永玲、田某1、田某2、王某1、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因被告人韩永玲脱逃,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后于2017年7月10日恢复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永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上旬至10月22日,被告人张志辉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甬江家园10幢6楼上面的阁楼被告人韩永玲的暂住房内、大碶街道老贺村石柱潭41号被告人崔玉波的棋牌室、大碶街道老贺村290号-19被告人王祥刚的暂住房等地开设赌场,以玩“筒子九”的方式供赌客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赌场共开设10场左右,平均每场抽头约3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姜某受被告人张某1雇佣,在赌场起赌以“聚人气”,带赌客到赌场或帮被告人张某1拿赌具等共10场;被告人刘某1受被告人张某1雇佣,在该赌场抽庄风4场;被告人田某2帮助张某1抽庄风及挪牌洗牌3场;被告人何某受被告人张某1委托,在至少2场赌博中带赌客到赌场;被告人田某1受被告人张某1委托,在2场赌博中纠集赌客并带赌客到赌场;被告人韩永玲在3场赌博中提供甬江家园10幢6楼上面的阁楼给被告人张某1使用;被告人王祥刚提供老贺村290号-19暂住房供被告人张某1等人开设赌场2场;被告人崔玉波将其所经营的北仑区大碶街道老贺村石柱潭的棋牌室提供给被告人张某1开设赌场2场。2014年10月22日20时30分许,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韩永玲的北仑区大碶街道甬江花园10幢6楼上面的阁楼查获该赌场,并抓获被告人张某1、姜某、刘某1、何某、崔某、田某2、田某1及参赌人员20余人,查获抽头获利款2700元、无主赌资8万元及麻将牌一副。2014年11月6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区大碶街道甬江花园10幢601室抓获被告人韩永玲。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韩永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永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上旬至10月22日,被告人张志辉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甬江家园10幢6楼的阁楼、大碶街道老贺村石柱潭41号棋牌室、大碶街道老贺村290号-19暂住房等地开设赌场,以玩“筒子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赌场共开设10余场,平均每场抽头约3000元。其间,被告人韩永玲在3场赌博中提供甬江家园10幢6楼的阁楼给被告人张某1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2014年11月6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区大碶街道甬江花园10幢601室抓获被告人韩永玲。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韩永玲主动向颍上县公安局三十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永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1供认,其从2014年10月中旬开始召集人员在涉案地点开设赌场直至案发,期间开了10天左右,每次有赌客二三十人不等,抽头获利多时有五六千元,少时也有三四千元,韩永玲给其中一个赌场提供场所。2.被告人韩永玲供认,2014年10月,“老张”(即张某1)租用其暂住房开设赌场3次,共给其600元钱,每次约有三四十人参赌。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民警在其暂住房内查获该赌场,当时其不在场。3.证人康松衡、肖某,4、白某1、谭某,4、张某4、罗某,4、张某5、白某2、吴某,宋某1、宋某2、冯某,4、杨某1、田某3、刘某2、张某6、王某3、夏某,4、李某2、周某,4、王某4、徐某,4、张某7、杜某,4、刘某3、叶某,4、李某3、王某5、郑某,李某4、杨某2、廖某,4、袁某,4等人的证言反映,案发当天,涉案北仑区大碶街道甬江花园10幢6楼阁楼内赌场开设的相关情况。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区大碶街道甬江花园10幢6楼阁楼内查获涉案赌场及参赌人员,扣押赌资、赌具及收缴的情况。5.到案经过及押解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永玲的归案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相关被告人及证人辨认赌场地点和相关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的情况。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涉案参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8.暂扣款凭证证实,被告人韩永玲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9.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其他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决的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永玲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永玲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永玲主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永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永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叶思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