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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淑红与黄丽娜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红,黄丽娜,王淑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521号原告王淑红,女,1974年12月7日,汉族,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诉讼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丽娜,女,1995年7月30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淑华,女,1962年9月2日生,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王淑红黄丽娜、王淑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其余5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