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万涛与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涛,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44号之一原告:何万涛,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义,公司董事长。原告何万涛与被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何万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何万涛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