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邓甲松与刘洪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甲松,刘洪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673号原告:邓甲松,男,汉族,生于1946年2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刘洪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邓甲松诉被告刘洪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甲松、被告刘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7月17日邓甲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甲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甲松撤回对被告刘洪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邓甲松承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