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鸿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01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小红。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成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共计132567.1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牌号粤BX**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部,经淘宝网公开司法拍卖,于2017年XX月XX日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XXX元拍卖竞得。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所控制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羊大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