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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冯汉学与宋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汉学,宋立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922民初1653号原告:冯汉学,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向军,辽宁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红,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原告冯汉学与被告宋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汉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宋立红立即返还2015年至2016年粮食直补款3925元;2.判令被告宋立红将原告的粮食直补款户名从宋立红变更到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我侄媳,我们系同村村民,因我经常不在家,村委会将我的粮食直补卡办被告名下,自2015年起被告不再给我粮食直补款,2015年是1783元、2016年是2142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冯汉学承包地25亩粮食直补款(以实发数额为准),由被告宋立红领取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冯汉学。二、被告宋立红于2021年将原告冯汉学粮食直补款的户名由宋立红变更到冯汉学名下。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汉学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铭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