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李长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华,李长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09号原告:王春华,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长龙,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华与被告李长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