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亚毕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亚毕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694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亚毕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五十家街4栋1单元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薄玉凯,总经理。被告: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春光路西110国道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凤莲,总经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亚毕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亚毕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亚毕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亚毕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白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茂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