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文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杨文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100号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职务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冉,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事实起诉了被告,现在属于重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