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1833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小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成,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