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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1833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小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成,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