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纪与崔力娜、朱涛、曲忠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崔力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纪,男性,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梨树县榆树台镇七委32组被执行人:崔力娜,女性,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榆树市中心大街康盛西区14栋;朱涛,男性,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曲忠辉,男性,1977年9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李纪与崔力娜、朱涛、曲忠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暂扣被执行人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