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饶与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饶,齐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161号原告:张饶,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栋,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齐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张饶与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饶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饶负��。审 判 长 李景泉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人民陪审员 程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