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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饶与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饶,齐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161号原告:张饶,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栋,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齐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张饶与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饶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饶负��。审 判 长  李景泉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人民陪审员  程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