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史某1、史某2等与杨某、陈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1,史某2,吕某,杨某,陈某,刘某1,张某,王某1,魏某,王某2,常某,刘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2066号原告:史某1,男,196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史某2,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吕某,男,1968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被告:刘某1,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被告:王某1,男,汉族。被告:魏某,男,汉族。被告:王某2,男,汉族。被告:常某,男,汉族。被告:刘某2,男,汉族。原告史某1、史某2、吕某与被告杨某、陈某、刘某1、张某、王某1、魏某、王某2、常某、刘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原告史某1、史某2、吕某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吴 婷人民陪审员  常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