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史某1、史某2等与杨某、陈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1,史某2,吕某,杨某,陈某,刘某1,张某,王某1,魏某,王某2,常某,刘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2066号原告:史某1,男,196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史某2,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吕某,男,1968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被告:刘某1,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被告:王某1,男,汉族。被告:魏某,男,汉族。被告:王某2,男,汉族。被告:常某,男,汉族。被告:刘某2,男,汉族。原告史某1、史某2、吕某与被告杨某、陈某、刘某1、张某、王某1、魏某、王某2、常某、刘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原告史某1、史某2、吕某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吴 婷人民陪审员 常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