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波铭博投资合伙企业、绍兴市上虞区赞盛墙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铭博投资合伙企业,绍兴市上虞区赞盛墙纸有限公司,绍兴王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鲁国根,王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铭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八号办公楼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MAA9P。委派代表人:柴驰宇。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赞盛墙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耕大道5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685156-8。法定代表人:鲁国根。被执行人:绍兴王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杨浜村工农410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0962-7。法定代表人:王志丽。被执行人:鲁国根,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志丽,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铭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绍兴市上虞区赞盛墙纸有限公司、绍兴王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鲁国根、王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赞盛墙纸有限公司、绍兴王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鲁国根、王志丽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7)浙0604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