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代建民与白古日本(白喜恩古日本)、王其仁塔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建民,白古日本,王其仁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代建民,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右前旗满族屯。被执行人白古日本(白喜恩古日本),男,1971年12月3日,蒙古族,牧民,现住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王其仁塔娜,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科右前旗。申请人代建民与被执行人白古日本(白喜恩古日本)、王其仁塔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古日本(白喜恩古日本)、王其仁塔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丽平于2017年1月16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古日本(白喜恩古日本)、王其仁塔娜给付执行款80850.00元执行费1112.75案件受理费911.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白古日本(白喜恩古日本)、王其仁塔娜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李大海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白古日本(白喜恩古日本)、王其仁塔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