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红梅与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吉航实业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红梅,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吉航实业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44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梅,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军,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双吉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郄子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吉航实业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双吉街吉航维修车队修理厂房42-1号。法定代表人:杨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军。上诉人周红梅因与上诉人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吉航实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红梅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红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红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上诉人周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刚审判员 付 广审判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芳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