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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多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汪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汪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814号之一申请人: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三家子村。被申请人:汪洪涛,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燕北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多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汪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洪涛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以吉林市亨昌碳素厂所有的坐落于三家子村建筑面积为1015.77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汪洪涛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办事处花园街2#楼00单元01层4号68.65平方米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QZ20091003**号)和兴隆街办事处花园街2#楼00单元01层69.47平方米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QZ20091003**号)二、查封担保人吉林市亨昌碳素厂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三家子村建筑面积为1015.77平方米的厂房。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昕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