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林桂朝与麦盛泉、吴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朝,麦盛泉,吴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5096号原告:林桂朝,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岚,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盛泉,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加辉,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林桂朝与被告麦盛泉、吴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林桂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桂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林桂朝负担。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谭振华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康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