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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10216昆山长泰钢品有限公司与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长泰钢品有限公司,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216号原告:昆山长泰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89795037。法定代表人:章毅。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晓,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九里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6209396H。法定代表人:管德和。原告昆山长泰钢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长泰钢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