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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285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武某,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民政局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许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