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俊函程定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程俊涵,程定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455号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松青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4236432L。法定代表人:张章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俊涵,男,200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程定禄,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程俊涵祖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陈俊函、程定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