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辖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西宇皓新型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锐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锐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宇皓新型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锐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特种汽车基地一期规划C-09地块内。法定代表人:苏文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宇皓新型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段村镇西安社村。法定代表人:郭兴银。上诉人福建省锐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8民初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省锐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的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平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山西宇皓新型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宇浩新型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福建省瑞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山西宇浩新型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平遥县为合同履行地,故平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锐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