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5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尹某住房和门面房,门面房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受偿。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尹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尹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志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