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刘素华、韩丽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华,刘素华,韩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53号申请人王庆华,男,汉族,1964年9月8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刘素华,女,汉族,1969年5月4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韩丽光,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素华、韩丽光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