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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刘素华、韩丽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华,刘素华,韩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53号申请人王庆华,男,汉族,1964年9月8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刘素华,女,汉族,1969年5月4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韩丽光,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素华、韩丽光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