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6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道福与郑正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福,郑正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6710号原告:张道福,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郑正刚,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福诉被告郑正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道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福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8.13元由原告张道福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