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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刚与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117-1号申请执行人谢刚,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谢刚,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谢刚与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谢刚的工资3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