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02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贵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汉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汉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2931号原告:贵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港市友谊大道东侧德宝花城S-5幢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汉鹏,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贵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汉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贵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龙秋莲审判员  杨联勇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