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超众化妆品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合同纠纷行政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超众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136号上诉人上海超众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黎忠。委托代理人丁沫,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磊,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上海超众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众公司”)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2017年2月8日,超众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房管局”)为被告,要求判决确认杨浦房管局与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杨浦人防服务中心”)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D-01)无效。本院认为,本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号房屋权利登记人为杨浦人防服务中心,系争协议亦由杨浦人防服务中心与杨浦房管局签订,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系争协议无效,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祁龙杰审 判 长 马浩方审 判 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