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志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汤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汤兴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44号原告:杨志洪,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央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益西旺姆,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22号。负责人:杜洪河,职务不详。被告:汤兴明,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杨志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汤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洪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仁丹旺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