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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卫峰、刘峰阳、王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卫峰,刘峰阳,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向宏,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卫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峰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峰阳、王锐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