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眉县首善镇泽哲建材经营店与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县首善镇泽哲建材经营店,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6民初882号原告:眉县首善镇泽哲建材经营店。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眉县首善镇泽哲建材经营店与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眉县首善镇泽哲建材经营店的委托代理人肖忠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店从事钢管、扣件租赁业务,被告在眉县东圣二期工地施工时所用钢管、扣件等设备,经双方结算租赁费78026元,经我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未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在眉县东圣二期工地施工期间,租赁原告钢管、扣件等物,被告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袁拉绪、杨根应分两次对2013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7日和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租金与原告结算后在结算清单上签名,结算租金共计7802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在案的结算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客观存在,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双方对租金已进行清算并签名认可,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眉县首善镇泽哲建材经营店租金7802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清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5.50元,由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1751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魏舰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