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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某、冯某某与宁某、宁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冯某某,宁某,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62号申请人:许某申请人:冯某某被执行人:宁某被执行人: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关于许某、冯某某申请执行宁某、宁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提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 吕 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