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刘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566号移送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被执行人刘刚,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移送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刘刚罚金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刑初字第1144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到期罚金60000.00元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刑初字第1144号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在20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2013)临兰刑初字第1144号刑事判决书,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寰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洪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