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亚吉与陈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吉,陈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55号原告:张亚吉,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文生,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亚吉与被告陈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亚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亚吉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亚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张亚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