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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亚吉与陈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吉,陈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55号原告:张亚吉,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文生,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亚吉与被告陈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亚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亚吉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亚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张亚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