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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林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林初,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林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林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9时许,涟源市斗笠山供电所工作人员周某1,肖某等人到涟源市石马山镇桂新村抢修线路。中午在该村支书刘某2家吃午饭时,刘某3(另案处理)与周某1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刘某3被周某1等人打伤后,马上打电话叫被告人刘林初与刘某1(另案处理)等人来帮忙。刘林初等人赶到现场后,得知刘某3被周某1、肖某等人打伤,便围着周某1、肖某殴打,致周某1轻伤二级、拾级伤残,致肖某轻微伤。2015年12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林初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湖泉村一麻将馆内被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林初、刘某3与被害人周某1、肖某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刘林初、刘某3一次性赔偿周某1、肖某各项费用33800元,周某1、肖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林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调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刘某3、刘某1、黄某、周某2、李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1、肖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林初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林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林初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林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林初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林初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刘林初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刘林初判处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林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阳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向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