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丽与邓丽等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张勇,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女,汉族,39岁,住涡阳县城西镇三里黄。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43岁,住涡阳县。被执行人邓丽,女,汉族,48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丽与被执行人张勇、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邓丽账户存款25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邓丽账户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