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丽与邓丽等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张勇,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女,汉族,39岁,住涡阳县城西镇三里黄。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43岁,住涡阳县。被执行人邓丽,女,汉族,48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丽与被执行人张勇、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邓丽账户存款25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邓丽账户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