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静职务侵占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48号王静: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刑初字第2801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966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于2006年2月经黄宏推荐,股东段小洁和黄小枫口头同意,以发放聘书的形式,在北京深航宏颖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航宏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包括公司财务工作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保管和使用公司公章、支票,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合同,以及管理、使用公司账户资金。在参与公司筹备拍摄电视剧《低头不见抬头见》期间,先后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0.5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钱卫斌的陈述,证人黄宏的证言及黄宏书写的情况说明、深航宏公司出具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关于王静财务问题的说明、情况说明、聘书、任职说明,证人刘恒利的证言、报案材料,段小洁的证言、营业执照,证人黄小枫、霍艳萍、张振彬、郭铁成、尚大庆、邳树顺、刘立新、邳双利的证言,证人张晶辉(山东电视台副台长)的证言、山东电视台证明、电视剧合同书、补充协议,证人荆志敏的证言、深航宏公司与荆志敏签订的合同,证人郭庆锐的证言、深航宏公司与郭庆锐签订的合同,荆志敏、郭庆锐出具的收条,文检鉴定书,工作说明,制片人聘请合同,王静书写的收条5份,证人王金明出具的证明,编剧合约书,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授权书、账户明细,无锡金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证明、电子客票,收条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及你的供述、提供的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王静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