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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1332刘松涛与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涛,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1332号原告:刘松涛,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BrunoVecchi,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茅丽佳,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松涛与被告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尼托瓦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松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益华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尼托瓦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茅丽佳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松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原告2010年4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岗位为销售工程师。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14日被告单方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合同时正常经营,无停工停产的情况出现,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况且根据该条款,被告也应当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被告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马尼托瓦克公司辩称:1、被告从事的工程机械行业受经济环境影响持续低迷,公司销售业绩呈严重下滑趋势,故被告于2016年6月决定经济性裁员。被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公司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并将裁员方案上报至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具备裁员的法定情形,裁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2、被告针对同等条件的职工有选择权。裁减原告,系被告行使用工自主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刘松涛入职马尼托瓦克公司,岗位为销售工程师,2016年5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9日,马尼托瓦克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刘松涛、王志武、苏涛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年9月14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为“由于全球整个工程机械行业经济状况持续性低迷,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集团高层基于经营性业务战略调整的考虑及决策,决定执行经济性裁员方案。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乙方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马尼托瓦克公司已向刘松涛支付经济补偿金93405元、代通知金12387.73元,合计119303.18元(税前)。刘松涛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与马尼托瓦克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马尼托瓦克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发至工会的《关于执行部分员工经济性裁员的通告》、《关于执行部分员工经济性裁员的补充通告》各一份,前者主要内容为“由于全球整个工程机械行业经济状况持续性低迷,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集团高层基于经营性业务战略调整的考虑及决策,决定对我司部分员工执行经济性裁员方案。在考虑部分员工进行内部转岗安置的基础上,此次裁员人数大约在12至17名之间;为此我司将从2016年7月的第三周开始分批执行经济性裁员方案;……此次裁员的对象在本企业工龄均低于10年。且均不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公司将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给予经济补偿及支付其相应员工应得报酬”等等。该通告下方“工会意见”处写有“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合理的处理好该事件”,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并盖有“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工会”印章。后者主要内容为“公司于6月27日递交了‘关于执行部分员工经济性裁员的通告’给工会,由于这次经济型裁员是分批进行的,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变化无法确定裁减人员数量,现在公司提交‘关于执行部分员工经济性裁员的补充通告’给工会,重新确定此次经济性裁员人数大约在20名以上,公司将从2016年8月开始分批执行经济性裁员方案”,“附: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单”。下方“工会意见”处写有“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合理的处理好该事件”,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并盖有“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工会”印章。后者所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中含有刘松涛。马尼托瓦克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的、向“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关于执行部分员工经济性裁员的通告》以及2016年8月1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前者内容与马尼托瓦克公司向工会发出的函件一致,后者内容为:“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6年8月1日报送的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材料包括:1、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工会社团法人证书;4、裁减方案征求工会委员会意见;5、销售业绩报告;6、裁员实施方案;7、裁减人员名册”等,并盖有“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专用章”。2017年1月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100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刘松涛仲裁请求。刘松涛向本院提起诉讼。刘松涛陈述销售部的成员有崔坚(销售副总裁)、陈骏逸、刘松涛、王升、孙乃俊(分管东、南、西区销售)、苏涛、王志武、韩杰(分管北区销售)、韩威(负责北区销售)、张效锋(轮式吊机销售)、张波(后一批被裁员)、吕卫东、洪钟(技术支持)、关悦(内勤)、陆军、卢建国(市场调查)、汤亚静(内勤)、蒋永康(司机)。前述人员中未特别注明的均负责国内塔机销售,刘松涛负责西南片销售,而且只有刘松涛一人负责。除被裁员的刘松涛、王志武、苏涛、张波之外,其他人仍在马尼托瓦克公司工作,其中王升、韩威、卢建国、关悦、汤亚静、蒋永康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松涛还陈述目前其妻子李蓉失业,其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并提交了盖有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街道办事处昭觉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刘松涛据此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应当被留用。审理中,刘松涛表示如果确实不能恢复其与马尼托瓦克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马尼托瓦克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差额93405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马尼托瓦克公司分两部分举证:1、销售业绩整体下滑。就此,马尼托瓦克公司提供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份、2015年度与2016年度销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该公司2014年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为185431151.06元、2015年为93078888.67元、2016年为48241907.2元;销售明细显示2015年刘松涛销售7台,2016年刘松涛无销售业绩。2、刘松涛不属于应留用人员。马尼托瓦克公司陈述刘松涛属于第二批被裁减人员。和刘松涛同一批被裁员的共20人,其中隶属销售部的有刘松涛、王志武和苏涛。刘松涛陈述的人员中,陈骏逸为唯一留用的负责国内南区销售塔机的人员;王升为销售管理经理,与韩杰、孙乃俊属同一级别;韩威负责北区销售,是韩杰的下属;张效锋负责国外吊机销售,不属于任何一个销售区域;张波是上海办公室文员,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吕卫东负责与国家检测部门协调沟通,不负责销售;关悦和汤亚静是行政人员;陆军是马尼托瓦克租赁公司职员,其余部分无误。与刘松涛同岗位的留用人员均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就此,马尼托瓦克公司提交了吕卫东劳动合同及任职通知函、王升劳动合同及任命书邮件、陆军劳动合同,以证实吕卫东与马尼托瓦克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被任命为起重机行业标准及产品认证经理,与刘松涛不属于同岗位;王升于2016年11月7日与马尼托瓦克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8日被任命为销售管理经理;陆军于2015年12月1日与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尼托瓦克公司对刘松涛提交的社区《证明》不予认可。经核实,马尼托瓦克公司提交的三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保存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内的一致。刘松涛未能就其家庭经济情况提交进一步证据。对马尼托瓦克公司提交的证据,刘松涛质证意见如下:对陆军、吕卫东、王升的劳动合同、任职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且陆军的劳动关系隶属应当根据陆军的社保关系来判断;销售情况并不能反映马尼托瓦克公司的经营状况,销售额下降不等于经营严重困难;对销售明细与本案关联性不予认可,马尼托瓦克公司并非因为刘松涛销售达不到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本院认为:马尼托瓦克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其自2014年以来销售业绩逐年明显下降,而销售额的大幅度降低必然导致企业利润明显减少。马尼托瓦克公司在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刘松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刘松涛所述销售部留用人员中,其认可崔坚、孙乃俊、韩杰、韩威、张效锋、洪钟、关悦、卢建国、汤亚静、蒋永康与其并非同一岗位或同一销售区域;陈骏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马尼托瓦克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吕卫东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升为销售管理经理,陆军的劳动合同并非与马尼托瓦克公司签订。即马尼托瓦克公司并未留用与刘松涛同岗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相较于留用人员,刘松涛不属于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刘松涛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松涛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 判 长  张知悦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岩 微信公众号“”